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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0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12號
原      告  程邦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泳誠  
被      告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裁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8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