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024號
原 告 蔡瑞蓮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翰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對於被告新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新翰公司)之股東關係不存在,依原告所提出113年12月6日桃園市政府函文所附新翰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告否認之出資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16萬元,應以此金額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