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岱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吳岱禹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3,394元,應繳
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並請原告補具有完整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與原因事實及證據(應含放款交易明細)之書狀及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