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張容語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隋也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雖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抗告到院,
惟按當事人對於判決,僅得以上訴方法聲明不服,故其訴狀內雖誤用
抗告名稱,仍應以上訴論,是
本件應以上訴人提起上訴論。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7,66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