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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張容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隋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雖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抗告到院,
當事人對於判決,僅得以上訴方法聲明不服,故其訴狀內雖誤用
抗告名稱,仍應以上訴論,是本件應以上訴人提起上訴論。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7,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