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36號
原 告 古秀霞
被 告 桃園市楊梅區農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裁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6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