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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6號
原      告  古秀霞 


被      告  桃園市楊梅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裁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6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