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謝明璇 
被      告  笠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育霖(原名:吳侑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笠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2月12日邀同被告吳侑宸擔任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發『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總約定書』向原告申請授信綜合額度新臺幣(下同)50萬元。前述授信綜合額度動用撥款50萬元,分110年1月13日撥款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月13日起至113年1月13日止,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3.02%機動計算,每月繳付本息乙次,目前餘額為11萬9,711元。又被告笠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另於110年9月24日邀同被告吳侑宸擔任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發『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向原告申請授信綜合額度150萬元。前述授信綜合額度分成2筆款項(95萬元、5萬元)動用撥款,即分別於110年9月29日撥款95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29日起至113年9月29日止,利息依本行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6.19%機動計算,每月繳付本息乙次,目前餘額為42萬1,009元,及於110年9月29日撥款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29日起至113年9月29日止,利息依本行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6.19%機動計算,每月繳付本息乙次,目前餘額為2萬736元。豈料,被告等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至如附表所示之最後計息日,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經催討無果,依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最近截息日、利率查詢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本院審酌上開證物,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被告未依約清償,依上揭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最後繳息日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方式
1
50萬元/
110年1月13日至113年1月13日

112年6月12日
119,711元
自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4.51%
自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
2
95萬元/
110年9月29日至113年9月29日
112年6月29日
421,009元
自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7.65%
自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
3
5萬元/
110年9月29日至113年9月29日
112年7月28日
20,736元
自112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7.69%
自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