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92號
原 告 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陳鵬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
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
訴之聲明原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負擔費用,將
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標題、案號、當事人、
案由及主文內容,分別登載於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電子報。
嗣變更聲明如後述之聲明所示,經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
上開規定,
核無不合。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原告公司任職,應對公司內部經營、管理情形十分瞭解,竟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起,以網路名稱:「克zeo」於公開網站「股市爆料同學會」之「圓點奈米」討論區;及於111年5月13日以「匿名」在Dcard之工作版上,發表標題為「台灣圓x奈米求職經驗分享」,內容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言論(下稱
系爭言論),並以標題、原告股票代碼、原告公司全名(僅遮掩一字)等字眼,使閱覽者均可明確知悉被告發表之內容對象所指為原告,致原告之名譽受到貶損,更造成原告招聘作業等面臨困難,
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後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標題為「台灣圓點遭妨害名譽提告
求償獲法院勝訴判決」之文章登載於自由時報電子報(網址:https://www.ltn.com.tw/)、聯合報電子報(網址:https://udn.com/news/index)、中國時報電子報(網址:https://www.chinatimes.com/?chdtv)之首頁固定式欄位各7日,文章內文刊載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案號、當事人、案由及主文。㈢被告不得以言詞、書面、網路、電子郵件、向媒體爆料等方式,向
第三人指摘或傳述原告不准員工合法特休、歧視懷孕員工、挑撥員工關係、公開說明書不實及原告疑似虧空倒閉等意旨之言論。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言論一、二:
被告任職於原告公司之
期間,多次聽聞同事抱怨如廁過程中被警衛跟隨及懷孕時有言語不公,造成員工心理不
適,且有用LINE向他們確認,故均為被告親眼所見、親耳所聞,真實發生之情事,且亦經媒體公開報導過。
㈡系爭言論三是被告親身經歷。
㈢系爭言論四:
被告僅是點出原告之公開說明書與聲明稿前後對不上,要投資人自行理性判斷並
非說公開說明書上說的都是假的。
㈣系爭言論五:
被告
所稱「島幣」並非指倒閉,而是指新臺幣。島幣的原文是「Island Coin」,是一種西元2021年開始在ISLE進行交易的加密貨幣,而被告戲稱台幣為島幣,因為台幣本就是在台、澎、金、馬等島嶼上使用,符合原文之英文含意。且「虧空」一詞本意為入不敷出,被告發文時,原告公司確實呈現入不敷出之情況。
㈤
綜上所述,被告所言並無不實,且事關公益,均為可受公評之事,自無損害原告名譽權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發表系爭言論已侵害其名譽權,爰請求如其聲明所示,則為被告所否認之,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為:系爭言論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茲分述如下:
㈠系爭言論一、二部分:
1.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係以其行為具備不法性為前提。而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為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或其他人格權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較大限度之保障。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倘就事實陳述之言論,經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所言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倘依行為人所舉客觀事證,足認於發表該言論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亦同;而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判決意旨參照)。 2.就系爭言論一、二部分,
被告稱係經其他員工轉述,且有經媒體報導等語,並提出相關LINE對話紀錄及CTWANT於111年4月19日之新聞報導可佐。查被告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略以:「被告:@ALL之前你們誰上廁所被圓點的保全大哥跟頭跟尾?Nanda:我和@TANBead-Carlos。@TANBead-Carlos:我出來走到廁所他就後面跟著...他也會進去,他就是假裝在上廁所,有保持距離,可是有時候很明顯在follow」等語(本院卷一第179頁);CTWANT於111年4月19日之新聞報導內容略以:「圓點奈米前員工投訴,上廁所超過15分鐘都會被約談...前員工潔西卡表示遭公司以申請太多特休假為由,無預警解聘...圓點奈米創辦人簡建興(左)與董事長妻子章季雲(右)被多名員工指控對待員工不友善」等語(本院卷一第129頁至131頁),又CTWANT為國內主流媒體之一,且上開新聞報導由記者具名撰寫並採訪多名前員工,亦有相關側拍畫面,被告及一般閱聽人已可確信CTWANT之報導經過合理查證,自無庸再課予被告查證義務,準此,足認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一、二已為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3.再者,就系爭言論一部分,其係發表在標題「讚外國工程師怨:員工就像犯人」貼文下之留言,系爭言論一之全文為「湯兄言下之意是,圓點的評論被評爛,請各位不要在意,他跟一張530的台積電一樣喔~~但不知道台積電會不會不讓員工休特休,女性員工懷孕還會遭受言語不公,上廁所有保全守護跟頭跟尾這類的餒~~」等語,且該則貼文下除被告發表之系爭言論一外,尚有其他留言,此有該則貼文截圖可佐(本院卷一第19頁),顯見系爭言論一與「湯兄」先前所發表之言論有關,應不得割裂觀之,然卷內並無「湯兄」所發表之言論可供查證,系爭言論一是否屬就「湯兄」先前言論之意見表達,
並非無疑。另言語是否不公,係基於自身經歷之個人主觀感受、意見表達及抒發,應
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且非屬偏激不堪之言詞,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難謂有侵害他人之名譽權。 4.原告固稱CTWANT之新聞報導就是由被告所爆料,且上開LINE對話紀錄是發生在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一、二後等語,然就CTWANT之新聞報導是否有採訪過被告乙節,經本院函詢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其回函略稱:保護消息來源,無從回覆等語,此有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16日函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319頁),訴外人蔡同亦於偵查中
具結作證:被告並未提過要以不實言論詆毀公司等語(見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6294號卷宗第331頁背面),另原告雖有提出被告與蔡同之LINE對話紀錄,然其並未述及被告有向CTWANT爆料之事,原告復未就此提出其他證據供本院審酌,
難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另上開LINE對話紀錄雖係發生在112年7月20日,然其對話開頭被告即稱:@ALL之前你們誰上廁所被圓點的保全大哥跟頭跟尾?」等語,顯見先前已就相關內容為討論,被告僅係於112年7月20日再次確認,且系爭言論一、二所指之事亦經媒體報導,難認係由被告憑空捏造。準此,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一、二時已經過合理查證,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揆諸前揭見解,
難認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一、二有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原告主張,不足採信。 ㈡系爭言論三:
查系爭言論三涉及被告老闆之管理風格,並非直接指涉原告,要與原告之名譽權無關,且
老闆是否喜歡員工之間感情好,此為被告基於自身經歷之個人主觀感受、意見表達及抒發,應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難認系爭言論三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此部分主張,
亦屬無據。
㈢系爭言論四:
1.被告稱其發表系爭言論四,係因周刊王在111年4月19日報導原告違法生產醫材,原告在同日發表聲明表示「兢兢業業正當經營本業」,宣示不曾違法,然原告之公開說明書卻有列出違法受罰之表格,故系爭言論四是點出原告的公開說明書與聲明稿之矛盾之處,即若依原告聲明其兢兢業業正當經營,則不應有遭開罰之情形,公開說明書之違法受罰列表應屬虛偽等語。
2.
經查,系爭言論四之完整內容應為「好恐怖喔~原來新聞報的都是假的,公說書上寫的也是假的是在抹黑,只有圓點自己說的是真的,還揚言提告義憤填膺的網友也真的是很大言不慚哈哈哈,怎麼不去告告桃園市衛生局和勞動局啊!違法出貨被罰3萬塊是事實,4/8被勞檢還被勞動局罰5萬也是事實,還自己清楚列在公說書上,競競業業經營的結果就是被衛生局裁罰違法出貨?違反勞基法被勞動局裁罰?只會欺善怕惡,把員工當便利貼用完就丟,各位股東們知道圓點營收一部份都被拿來打訴訟跟請了一大票的法務嗎哈哈哈,身為韭菜不自覺4/08延長工作時間超過勞基法規定被裁罰五萬元[111年府勞檢字0000000000號]https://lhrb.tycg.gov.tw/home.jsp?id=664&parentpath=0,113,661&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000000000000&aplistdn=ou=data,ou=lhrb4,ou=chlhr,ou=ap_root,o=tycg,c=tw&toolsflag=Y」等語(本院卷一第23頁)。
3.原告於公開說明書中列出違法受罰之事件彙總表,並遭周刊王報導違法生產後,於111年4月19日公開聲明轉廠罰則已繳納完畢、勞資爭議依公司規定等語,此有原告公開說明書、周刊王報導截圖及原告111年4月19日之聲明稿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133頁、第137至139頁),
堪認屬實。細繹爭言論四之完整內容,其並非在指涉原告之公開說明書虛偽不實,而係被告認為原告111年4月19日公開聲明中所稱「
兢兢業業正當經營本業」與其有遭開罰之事實互相矛盾,縱其以諷刺之方式為上開言論,仍應屬意見表達之範疇,又原告為股票上市公司,投資人可透過集中交易市場購買股票,其經營狀況涉及公共利益,是被告上開評論亦非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應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而不具違法性,自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是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無理由。 ㈣系爭言論五部分:
經查,系爭言論五之部分並未明確指涉原告有倒閉之事實,是否「疑似」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應為被告個人意見之表達,且「島幣」亦確實使人聯想到新臺幣,並非當然指涉「倒閉」。再者,被告發表系爭言論時,原告之營業利益、稅前及稅後淨利、每股盈餘均為負值,此有原告之損益表可證(本院卷二第269至276頁),足認原告確實有入不敷出之情形。從而,難認系爭言論五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理由。
㈤綜上,系爭言論一至五均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則原告請求如其聲明所示,自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如其聲明所示,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核均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駁。至原告
聲請林永卿、游睿軒到庭作證,以證明系爭言論一至三為不實等語,然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一、二時,已經合理查證,業經認定如上,
縱事後證明所言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被告負侵權行為之責;系爭言論三則屬對於被告主管之意見表達,無涉被告之名譽權,是林永卿、游睿軒之證詞,對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要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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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圓點的評論被評爛,請各位不要在意,他跟一張530的台積電一樣喔~~但不知道台積電會不會不讓員工休特休,女性員工懷孕還會遭受言語不公,上廁所有保全守護跟頭跟尾這類的餒~~ |
| | 沒看過一家公司連上廁所都還會派保全跟在後面,看你在廁所待多久,女性員工因為生病(尿道發炎)需要常常跑廁所,幾天後就被約談要 資遣她... |
| | 老闆也不喜歡員工之間感情好,同事間下班聚餐千萬不能被知道,而且還會要員工互相打小報告、互咬來抓員工小辮子 |
| | …好恐怖喔~原來新聞報的都是假的,公說書上寫的也是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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