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87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特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起訴前請求之利息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3,793元【計算式:69萬2,465元+利息1,328元〈計算式:69萬2,465元×(0+14/365)×5%=1,3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即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2日,
按週年利率5%計算】,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