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09號
即 原 告 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而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上訴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