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5號
即 原 告 鐘上欽
游佩榛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香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53、155頁)。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157至165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周仕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