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就比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3,511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2,402,326元,合計3,445,83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2,7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