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94號
黃振銘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10月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8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