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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8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回復股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6號
原      告  高美儀  
            高美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被      告  奎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谷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股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高谷洲為被告奎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奎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高林秋妹,於本院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13年9月11日變更為高谷洲,業經高谷洲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審上易字卷第43、55頁),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高谷洲為奎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