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8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銥熙無敵有限公司因113年度訴字第819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02,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8,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