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8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尚利奇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鎮億國際動力有限公司等因確認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1,712,560元(計算式:883060元+00000000元+00000000元=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