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869號
上 訴 人 施龍祥即韓朝企業社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簡翊如即夏琳好物代購坊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6,6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