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8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莉雅(原名林佳潔)即興旺國際實業社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1,355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