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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8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莉雅(原名林佳潔)即興旺國際實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1,355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附表
編號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即被上訴人起訴前1日)
年息
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80萬元
利息
112年12月26日
113年4月15日
3.375%
8,264元
違約金
112年12月26日
113年4月15日
0.3375%
826元
2
本金

7萬3,853元
利息
113年1月26日
113年4月15日
2.295%
375元
違約金
113年1月26日
113年4月15日
0.2295%
38元
3
本金

3萬7,945元
利息
113年3月26日
113年4月15日
2.295%
50元
違約金
113年3月26日
113年4月15日
0.2295%
5元
合計
92萬1,3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