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9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進昌企業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信儒
陳英瑄(陳中文之繼承人)
陳英孜(陳中文之繼承人)
上列被
上訴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敏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113年度訴字第92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1,218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