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987號
原 告 立豐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00巷0號0樓 之0
被 告 光巨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光巨機械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光巨機械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6,7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7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2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