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游麗秋
莊舜絜
莊舜玹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8,91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6,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