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聲字第16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被告余柏緯等間請求塗銷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18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聲請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如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繳納聲請裁判費,經法院定期命
補正仍未
補正,自屬聲請不合法,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惟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茲依
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