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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姓名年籍住所詳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姓名年籍住所詳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對照表編號2姓名欄之姓名應更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