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 原 告 徐志宇
林景瑩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9,806元(85,280元×5年+713,406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
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43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