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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謝嘉仁  
            徐志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律師
            林景瑩律師
被      告  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訴訟代理人  葉智超律師
            陳業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 13年6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徐志宇」欄之「薪資月份」欄所示「112年2月」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2月至復職日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