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 原 告 劉嘉安
被 告 邱百郁 劉文安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雖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7,296元, 惟原告 嗣主張 本件欲分割之被 繼承人劉申仁遺產變更如附表所示,其中變更部分即附表編號3(下稱 系爭不動產),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價額據以計算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 參照本院 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同一社區之相鄰不動產於起訴前最近3筆交易,其價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78,855元、92,276元、88,070元,平均為每平方公尺元【(78,855+92,276+88,070)÷3≒86,400(小數點下四捨五入,下同)】,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時之市場合理交易價格約為12,978,144元【(系爭不動產總面積119.76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12.84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17.61平方公尺)×86,400元/平方公尺=12,978,144】,本院認以此核算系爭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屬 適當,其餘部分則如原核定價額。依此計算,原告請求分割附表遺產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319,493元(附表所示遺產價額33,958,478×原告 應繼分1/3=11,319,493元),與原告請求塗銷附表編號1、2不動產之移轉登記部分(前經核定為6,762,875元)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8,082,368元(6,762,875+11,319,493=18,082,36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19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7,296元,尚不足13,896元(171,192-157,296=13,896)。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 | | |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5) | | |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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