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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8號
原      告  胡小珊  


訴訟代理人  楊瀚瑋律師
            廖于清律師
            蔡垂良律師
被      告  蕭待平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胡待峯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黃建章律師
            涂鳳涓律師
被      告  胡曜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部分裁判費。查: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又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即其應繼分)為據。
二、今原告聲明第一項係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兩造就被繼承人蕭梅玉如附表所示遺產,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蕭待平、胡待峯、胡曜宇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8,557元、1,572,168元、648,557元,其中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即其應繼分)為據,而被繼承人蕭梅玉之遺產及其價額如附表所示,原告之應繼分為1/4,依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79,265元(10,317,059×1/4=2,579,26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金額之總和而為2,869,282元(648,557+1,572,168+648,557=2,869,282),前開兩項聲明並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而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448,547元(2,579,265+2,869,282=5,448,54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95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0元,尚不足49,955元(54,955-4,000=49,955)。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及種類
權利範圍
金額或核定價額
(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586,191元
2
桃園市○○區○○○段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路0000號)
全部
137,000元
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2
324,612元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5,804元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25,950元
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11,700元
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89,182元
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27,202元
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18,850元
1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463元
1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25,728元
1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14,948元
1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240
148,399元
1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240
151,929元
1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24,897元
1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23,346元
1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1,700元
1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240
21,420元
1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240
64,538元
2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12,779元
2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240
5,436元
2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7,524元
2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21,651元
2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240
26,921元
2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139,778元
2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240
4,411元
2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240
11,870元
2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13,808元
2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203,464元
3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79/100000
20,167元
3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79/100000
12,665元
3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79/100000
13,061元
3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79/100000
24,752元
3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4
20,692元
3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110,564元
3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414/100000
699,196元
3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79/100000
146,052元
3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79/100000
5,762元
3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4
7,360元
4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79/100000
4,129元
41
渣打商業銀行存款
全部及孳息
1元
42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000股
21,587元
43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60股
1,832元
44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500股
25,000元
45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6,210股
62,100元
46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4,379股
53,129元
47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620股
2,945元
48
桃客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5,145股
89,029元
49
興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922股
9,220元
50
蘆竹鄉農會存款
全部及孳息
5,000元
51
對被告胡待峯之債權(於繼承發生後,因代為清償台新銀行桃園分行之貸款而取得)

4,831,3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