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黃龍
被 告 黃忠標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忠標間請求租金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