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美溶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12,28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56,2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