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世唯環保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113年度重訴字第10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萬3,15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5,953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