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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徐彥平  
被      告  金億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豊星  


被      告  安曾金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903,276元、美金117,7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則均同)8,903,276元、美金117,702元,及如附表(下稱原附表;見本院卷第7頁)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經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7日以民事陳報狀將原附表編號8、9之借款利率、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起日變更為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151頁),核原告上開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照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金億鍀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金億鍀公司)與原告分別訂立下列9筆借款(即如附表所示):
 1.於109年9月29日被告金億鍀公司邀同被告邱豊星、安曾金雀為連帶保證人簽定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以300萬元為限。於109年9月30日簽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於109年9月29日簽訂增補契約曁申請書向原告借款240萬元;於109年9月30日簽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原告借款60萬元。約定償還方式:自借款日起,於每月30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約定: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1.62%)加碼年率1.855%(目前年率3.475%)計息,嗣後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每3個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逾期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之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
 2.於110年8月23日被告金億鍀公司邀同被告邱豊星、安曾金雀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定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以600萬元為限。於110年8月24日簽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契約曁申請書,向原告借款20萬元、180萬元、80萬元、320萬元等4筆。約定償還方式: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4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約定: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1.62%)加碼年率1.855%(目前年率3.475%)計息,嗣後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每3個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逾期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之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
 3.於111年11月3日被告金億鍀公司邀同被告邱豐星、安曾金雀為連帶保證人,與原簽定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以500萬元為限。於111年11月4日簽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原告借款500萬元。約定償還方式:自借款起,於每月4日本金按月平均摊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約定: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1.62%)加碼年率1.605%(目前年率3.225%)計息,嗣後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每3個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逾期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之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
 4.於105年2月22日被告金億鍀公司邀同被告邱豐星、安曾金雀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定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以美金3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於112年3月18日開發信用狀,金額:美金85,950元,押匯日112年4月18日,另於112年7月10日開發信用狀,金額:美金31,752元,押匯日112年7月24日。約定償還方式:各項授信額度內循環動用。利息約定:利息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或其他相關文件上所載利率條款之約定方式計付。逾期違約金:未依約履行因本項授信所負之外幣債務時,應依「原定外幣放款利率」、延遲日原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2.5%」與遲延日原告「外幣放款牌告利率」三者孰高為準,計付遲延利息並加計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遲延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20%計付違約金。
 5.被告金億鍀公司之前揭部份開發遠期信用狀於112年9月15日到期即未依約還款,依授信契約書(週轉性專用)之授信共通條款第7條第1款約定,前揭全部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依委任開發遠期用狀條款第8條約定,墊款利息自押匯日起算,並依押匯日原告外幣放款牌告利率固定計付利息;又依授信契約書共通條款第2條約定,延遲利息依延遲日「原定外幣放款利率」、延遲日原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2.5%」與遲延日原告「外幣放款牌告利率(8.8%)」(證五)三者孰高為準計付。嗣後被告金億鍀公司就如附表所示借款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迄未清償,現尚積欠如附表所示借款(合計本金8,903,276元、美金117,702元)及其等利息、違約金。被告邱豊星、安曾金雀為其連帶保證人,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清償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4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7份、增補契約申請書3份、定儲利率指數表、開發信用狀申請書2份、進口單據到達通知單2份、催告通知函3份、存證信函、原告放款資料查詢申請單及外幣存放款利率表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87、153至293);又被告等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事證,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又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4條第1 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第739條、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金億鍀公司上開借款自112年9月15日其中一筆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到期後即未依約還款,依兩造契約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被告金億鍀公司尚積欠如附表所示借款(合計本金8,903,276元、美金117,70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業如前述,原告請求被告金億鍀公司依約清償,自屬有據;而被告邱豊星、安曾金雀為金億鍀公司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金億鍀公司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金億鍀公司、邱豊星、安曾金雀連帶給付8,903,276元、美金117,702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
編號
幣別
借款金額
(元)
借款期間
積欠本金
(元)
  利   息
違  約  金
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計算期間
計算方式
1
新臺幣
600,000
112年9月30日至
114年9月30日
240,000
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5%
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新臺幣
2,400,000
112年9月30日至
114年9月30日
1,000,000
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5%
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3
新臺幣
20,000
110年8月24日至
115年8月24日
113,316
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5%
112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
新臺幣
1,800,000
110年8月24日至
115年8月24日
1,050,000
11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5%
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5
新臺幣
800,000
110年8月24日至
115年8月24日
466,650
11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5%
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6
新臺幣
3,200,000
110年8月24日至
115年8月24日
1,866,650
11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5%
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7
新臺幣
5,000,000
111年11月4日至
116年11月4日
4,166,660
112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225%
112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8
美金
85,950
112年4月18日
112年9月15日
85,950
112年4月18日起至112年9月15日止
8.600%
(無)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12年9月16起至清償日止
8.800%
112年9月16起至清償日止
9
美金
31,752
112年7月24日
112年12月21日
31,752
112年7月24日起至112年9月15日止
8.700%
(無)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12年9月16起至清償日止
8.800%
112年9月16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積欠債權本金:新臺幣:8,903,276
         美 金:117,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