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鎵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30日11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
上訴聲明為:⒈原判決
駁回後開第二項請求部分
暨假執行之
聲請均廢棄;⒉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11萬6,743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511萬6,74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萬7,3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