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原 告 順臆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恢復
抵押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12日
宣判,然因原告請求為抵押權登記之標的尚有疑義,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