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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恢復抵押權設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原      告  順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芷曦 

訴訟代理人  謝天培 
被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訴訟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抵押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12日宣判,然因原告請求為抵押權登記之標的尚有疑義,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