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
聲請對
被告李訓澤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800,000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9.35%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按截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3日止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總額計算,核定為19,113,64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0,256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9,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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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00年3月16日至113年3月3日共計12年又354日, 7,800,000元×9.35%×(12+354/365)年=9,458,9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自100年3月16日至100年9月15日共計0.5年, 按年息0.935%計算,自100年9月16日至113年3月3日共計12年又170日,按年息1.87%計算。 7,800,000元×0.935%×0.5年+7,800,000元×1.87%×(12+170/365)年=1,854,7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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