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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唐曉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聲請被告李訓澤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800,000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35%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截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3日止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總額計算,核定為19,113,64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56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9,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
項目
計算方式
本金
7,800,000元
利息
自100年3月16日至113年3月3日共計12年又354日,
7,800,000元×9.35%×(12+354/365)年=9,458,9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違約金
自100年3月16日至100年9月15日共計0.5年,按年息0.935%計算,自100年9月16日至113年3月3日共計12年又170日,按年息1.87‬%計算。
7,800,000元×0.935%×0.5年+7,800,000元×1.87%×(12+170/365)年=1,854,7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
19,113,6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