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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2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徐彥平  
被      告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瓊玲  
被      告  陳胎順  
            陳鼎成遺產管理人詹連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羅瓊玲、陳鼎成遺產管理人詹連財律師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4、編號7至18所示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
被告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羅瓊玲、陳鼎成遺產管理人詹連財律師、陳胎順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兩造間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21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鐵公司)前邀同被告羅瓊玲、陳鼎成(已歿,前經本院選任詹連財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復於附表編號1至4、編號7至18所示「借款日」,與原告簽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與增補契約書,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1至4、編號7至18所示「借款本金」,自借款日起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約定如附表編號1至4、編號7至18所示「年利率」,上述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另被告龍鐵公司前邀同被告羅瓊玲、陳鼎成、陳胎順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復於附表編號5至6所示「借款日」,與原告簽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與增補契約書,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借款本金」,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約定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年利率」,上述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龍鐵公司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據授信契約書共通條款第7條第1款約定,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尚積欠附表編號1至18「積欠本金」所示金額,及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利息、違約金,又羅瓊玲、陳鼎成、陳胎順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龍鐵公司、羅瓊玲、陳胎順、陳鼎成遺產管理人詹連財律師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龍鐵公司、羅瓊玲、陳胎順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陳鼎成遺產管理人詹連財律師則以書狀陳述:對原告主張債權無意見,請鈞院依法審酌等語。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催告函、存證信函華南銀行利率表、中華郵政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表、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查詢結果、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91頁),核屬相符。而被告龍鐵公司、羅瓊玲、陳胎順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另被告陳鼎成遺產管理人詹連財律師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自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新台幣/元)
積欠本金(新台幣/元)
年利率
借款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違約金
備註
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3,750,000
138,572
2.80000%
107年4月16日
113年4月16日
113年1月16日起至113年4月9日
113年2月17日起至113年4月9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前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2.93000%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1,250,000
415,759
2.80000%
107年4月16日
113年4月16日
113年1月16日起至113年4月9日
113年2月17日起至113年4月9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2.93000%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200,000
436,179
2.80000%
108年4月10日
114年4月10日
113年1月10日起至113年3月26日
113年2月11日起至113年4月9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2.93000%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
6,600,000
1,308,594
2.80000%
108年4月10日
114年4月10日
113年1月10日起至113年3月26日
113年2月11日起至113年4月9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2.93000%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225,000
829,571
2.80000%
109年4月14日
115年4月14日
113年1月1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
113年1月15日起至113年4月9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陳胎順
2.93000%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6
6,675,000
2,488,803
2.80000%
109年4月14日
115年4月14日
113年1月1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
113年1月15日起至113年4月9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陳胎順
2.93000%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7
200,000
109,982
3.22500%
110年9月30日
115年9月30日
113年3月30日起至113年4月6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34500%
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8
1,800,000
990,000
3.22500%
110年9月30日
115年9月30日
113年3月30日起至113年4月6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34500%
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9
800,000
439,982
3.22500%
110年9月30日
115年9月30日
113年3月30日起至113年4月6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34500%
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3,200,000
1,759,982
3.22500%
110年9月30日
115年9月30日
113年3月30日起至113年4月6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34500%
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70,000,000
70,000,000
3.59433%
112年4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113年3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1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71989%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

3.72000%
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22,200,000
20,520,327
3.59433%
112年4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113年3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1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71989%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

3.72000%
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3
35,250,000
29,947,255
3.59433%
112年4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113年3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1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71989%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

3.72000%
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4
11,750,000
9,982,418
3.94433%
112年4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113年3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1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4.06989%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

4.07000%
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8,000,000
8,000,000
3.59433%
112年4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113年3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1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71989%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

3.72000%
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000,000
2,000,000
3.59433%
112年4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113年3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1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71989%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

3.72000%
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7
8,000,000
6,933,328
3.55000%
112年4月28日
117年4月28日
113年3月28日起至113年4月6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67000%
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8
2,000,000
1,733,328
3.55000%
112年4月28日
117年4月28日
113年3月28日起至113年4月6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67000%
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97,900,000
158,034,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