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原 告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沛翎
陳羽晴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5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5,160元,
嗣原告對
上開裁定提起
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9月9日以113年度抗字第919號裁定抗告駁回,業已確定,有各該裁定在卷
可稽。原告113年9月12日已收受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919號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參,然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依上規定,其就不完全給付部分之起訴顯
非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爰就原告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之訴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