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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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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原      告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涯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      告  陳沛翎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被      告  陳羽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之訴及假執行聲請駁回
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本訴,再經原告於起訴後即民國114年3月27日具狀追加不完全給付為請求權基礎,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刑事案件之犯罪所生損害,故經本院於115年3月11日當庭知命其於15日內補正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萬3,660元(見本院卷第454頁),然原告今仍未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上規定,其就不完全給付部分之起訴顯非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就原告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之訴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