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呂學乾
呂昭文
呂紹男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佳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4,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