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源豐物流有限公司因113年重訴字第265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2,77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8,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