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原 告 潘宏欣
上列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32,800元,應繳
裁判費112,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1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另應補正支付命令
聲請狀所附各項證據之清晰版本供本院審核並說明本件
請求權基礎為何,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