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原 告 朱仁淮
被 告 鼎晟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龍泉
被 告 黃昇墀即黃昇墀建築師事務所
謝承賓即謝承賓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
被告鼎晟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8,800元,扣除前繳納裁判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10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