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32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吳玲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52,013元(明細詳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6,60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46,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提出提出具完整
訴之聲明及還款紀錄表之
準備書狀,
繕本逕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事項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