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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抗告人與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113年度重訴字第3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113年度重訴字第327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