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原 告 黃玉梅
王年泰(原名:王力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彭申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萬9,262元(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債權本息,及如編號2所示本票債權超過600萬元部分之本息[均計算至
本件繫屬之日即民國113年6月4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萬5,943元,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