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許建程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萬3,771元(含本金及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萬1,8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1,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