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辰林設計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8,219元(即支票面額加上從112年11月20日原告所請求的利息起算日計算至支付命令聲請繫屬本院為止時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9,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