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辰林設計實業有限公司
李松翰律師
被 告 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之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處」所示「原記載內容」粗體底線部分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粗體底線部分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判決理由均將利率載為年息百分之6,故主文部分係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