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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辰林設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李松翰律師
被      告  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一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處」所示「原記載內容」粗體底線部分之記載,應予更正附表「更正後內容」粗體底線部分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判決理由均將利率載為年息百分之6,故主文部分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編號
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主文欄一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