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0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麗芬
被 告 臺灣優力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文鋒
被 告 楊云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114年3月7日之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處」所示「原記載內容」粗體底線部分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粗體底線部分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