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23號
上 訴 人 李詩淵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23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9萬9,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註:本院書記官列印寄送
當事人之法院規費繳款單
所載有效期限,
非本院裁定命補正之期限,當事人補正裁判費,仍應依本裁定所命期限為之,就此請詳閱繳款單所附「法院提供便民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書」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