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原 告 泳霖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郁盛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31日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原告
迄未補正
上開裁判費,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存卷
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