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39號
原 告 中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粘毅群律師
被 告 梁淑貞
訴訟代理人 江昭燕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摺印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